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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Z35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广东省揭阳市**镇**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1月23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6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报请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经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商请后决定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李某甲、余某某、陈某甲(后三人已被判刑)先后来到“**”网络赌博公司位于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座**层**号房的工作室,分别利用六台台式电脑和一台笔记本电脑为“**”外围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商,负责在网上拉拢参赌人员到该赌博网站其代理账号下进行注册、投注,各代理商根据其代理账号下会员的投注额获得“反水”。其中王某某为该工作室的负责人,主要负责管理该工作室人员的日常考勤及生活开销,以及对接该赌博网站上线等管理者。王某某的网络赌博代理账号为H****,李某甲的网络赌博代理账号为H****,余某某的网络赌博代理账号为HK****,陈某甲的网络赌博代理账号为H****。2018年3月20日10时多,上述工作室被公安机关查处,民警现场抓获李某甲、余某某、陈某甲,并扣押到台式电脑7台、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7部、银行卡4张、现金人民币6760元。经鉴定,该工作室吸收参赌会员数及投注额总共为611人和人民币5645827元,其中王某某、李某甲、余某某、陈某甲各自代理账号下的吸收参赌会员数及投注额分别为274人和人民币1435688元、112人和人民币1128845元、217人和人民币3070175元、8人和人民币11119元。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普宁市**路**附近一住宅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台式电脑7台、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7部、银行卡4张、现金人民币6760元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及同案人李某甲、余某某、陈某甲、李某乙、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克彬

检察官助理:郑洁璇

(院印)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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