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汉族,初中文化,北京某某之家工作,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某某区,住北京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某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2020年5月17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5月,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手机上使用“淮北麻将”软件,利用该软件建立“亲友圈”,邀请他人使用“淮北麻将”软件从事网络赌博,其从中收取房间费,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24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蒋某某证言;3、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有关书证;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手机上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庞永红
检察官助理:高 芳
(院印)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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