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二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00197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路**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5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9月24日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区**小区**号楼**室等地通过微信等方式分别接受“六合彩”参赌人员陈某某等三人的报码投注,接受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69301元。2019年9月24日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经侦查,在本区**小区**号楼**室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并当场缴获手机2部、笔记本1本。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手机、笔记本;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账户信息、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搜查被告人住处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人辨认被告人笔录;
6.电子数据:被告人王某某手机内微信聊天记录等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博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傅迪珊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电话18065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