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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19〕66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601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号附**,现住宜春市袁州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5日、2019年8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宜春市袁州区利用手机软件微信建立赌博群,招揽、组织群内二百余名成员下载“胡乐宜春麻将”APP手机软件,通过该软件账号ID建立俱乐部,开设房间供赌博群成员进行赌博,并在赌博群内抽取台费的方式获利。至案发该赌场共抽头渔利人民币292418.5元。

2018年11月12日,宜春市袁州公安分局缴款王某某非法所得20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开设赌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志林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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