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公诉刑诉〔2019〕20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邓州市**街道**处**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23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手机微信群,通过 “大胡麻将”APP软件开设网络赌场进行赌博,王某某从中收取房费,从中获利八九千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马某某、张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富豪
冯 凯
2019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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