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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九检一部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屯,现住址: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0日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17日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3月份至6月份,在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以“吉林快三”开奖结果为依据,以乔某某(另案处理)向群内出售“吉林快三”走势图为帮助,利用微信昵称“王先生”建立“吉祥如意DO”“吉祥吉祥”微信群,组织在伊通满族自治县居住的赵某甲、张某某、赵某乙等人以网络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将参赌人员投注数额在赌博网址中上报给上庄于某某(同音,在逃)或自己截留承担输赢,从中获取流水提成,王某某接受参赌人员投注数额已达人民币7618232.9元,获利人民币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记录截图、交易流水等;

(二)、证人赵某甲、张某某、赵某乙的证言;

(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家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垒

检察官助理:姜琳

(院印)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长春市九台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起诉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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