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身份证号码352622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福建省长汀县**镇**村*尾**号。2017年4月12日因参与六合彩赌博被长汀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追缴违法所得二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2月15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长汀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初,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手机进入“六合彩”赌博网站,并添加该赌博网站人员“丽丽”(身份待查)为微信好友,双方约定被告人王某某向赌博网站投注后,可按投注额的5%获得返利。商定后,被告人王某某自2018年9月4日至11月20日间,先后多次向王某甲(另案处理)收取“六合彩”赌博投注码单及投注款计人民币133705元,再通过微信转报给“丽丽”,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685.25元。
2019年2月15日8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自动到长汀县公安局濯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出了全部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笔录、微信投注截图、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表、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俞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手机微信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款计人民币133705元,并转投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6685.25元,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长汀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九个月,并处人民币15000元至20000元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685.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剑锋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1672;
2、全案卷宗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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