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01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社区**庄**号,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社区**栋**号。2018年9月20日因赌博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2019年8月26日因本案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同年11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1月21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2月1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8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社区**栋**号的家中设置两台麻将桌,组织李某某、王某甲、万某某等20人以牌九、打麻将、掼蛋的方式赌博。对于推牌九赢钱的坐庄人员,王某某每局抽头100元,对于打麻将、掼蛋的参赌人员,王某某每场每人抽头100元,抽头渔利共计60000余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退出赃款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收缴物品清单、缴款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材料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王某甲、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侦查人员依法制作的勘验、搜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开设赌场,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抽头渔利60000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娟
2020年4月2 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九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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