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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刑诉〔2021〕5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湖北省襄樊市南漳县**镇**庙街**号,现住湖北省南漳县**路**大厦**室。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1月8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成为“牌友联盟”(又称:“棋盟”、“牛盟”)手机赌博软件的代理,并招募袁安红(已判决)帮助其为参赌人员提供上下分服务,从中获利15000元人民币左右。其中于2020年4月至5月期间成为何顺(已判决)的下级代理,发展了居住在本市奉贤区的参赌人员顾某某,并为顾某某 、黎某某、邹某某等参赌人员提供上下分服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陶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上述时间在“牌友联盟”参与赌博的事实。

2、参赌人员黎某某、邹某某、顾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上述时间,其三人通过被告人王某某及袁安红在“牌友联盟”赌博,并由其二人帮助上下分的事实。

3、同案关系人袁某某、何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招募袁某某帮助其为参赌人员提供上下分服务;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王某某成为何某某的下级代理发展参赌人员并提供上下分服务的事实。

4、支付宝、微信账号信息,微信转账记录,微信收付款账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与袁某某的支付宝、微信账号使用、转账情况及其为赌客上下分并获取利润的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因被告人王某某作案用的手机已更换故未扣押的事实。

6、案发经过、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到案经过及其身份情况,其已年满18周岁,有自首情节。

7、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廉敬武

2021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听取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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