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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80********,回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个旧市人,无职业,住个旧市**街道**村委会。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8日由个旧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初,被告人王某某在个旧市鸡街镇一民房中开设赌博游戏机室,非法摆设 “97明星”游戏机19台、“牌机”游戏机8台,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同年9月16日10时许,该场所被个旧市公安局鸡街派出所民警查获,并当场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电子游戏设施设备鉴定意见;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园满

检察官助理:许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个旧市**街道**村委会,联系电话:1388738****。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散装材料二十一页,《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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