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现住大关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大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3日被大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自2015年在大关县天星镇**街**路口处自家房屋二楼开设名为“****”的“茶室”,有偿提供麻将机和扑克牌供来店人员进行赌博,并按桌收取六十元费用。2019年5月,在该“茶室”内,参赌人员使用扑克牌进行“扎马车”赌博,王某某根据每局赌局输赢情况对赌资进行“抽水”获利。2019年5月14日晚,李某某、胡某某等十余人在“茶室”内使用扑克牌进行“扎马车”赌博。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扑克牌等物证(照片附卷);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胡某某、徐某某等证人的证言;5.辨认现场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咏忠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48页。
3.主要证据目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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