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48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65********,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住浙江省仙居县**街道**路**号,2019年7月12日因盗窃被仙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7月22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被仙居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上线李某某(已逮捕)的发展下,成为“CC”赌博网站的网投代理,召集大量赌博人,以线上为赌博人开通网站会员,线下收受“六合彩”报单的形式供郑某某(已诉)、孔某某(已取保)、王某甲、应某某等人在“CC”赌博网站参赌香港六合彩、CC极速六合彩、CC幸运飞艇、CC竞速飞车等各种赌法,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收取网站给的退水和补贴以及从线下赌博人收取的“六合彩”报单中赚取赔率差等方式获利。被告人王某某在作为“CC”赌博网站的代理期间,其获利总额超过80447元,按其收取网站的补贴推算,其赌资总额超357万元。
2019年7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由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电脑主机、电脑显示器;
2.书证:户籍资料、前科查询、QQ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网站截图等;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王某甲、应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郑某某、孔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胜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仙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3.量刑建议书。
4.手机、电脑主机、电脑显示器各1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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