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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47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84********,汉族,天津市人,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路**小区**栋**门**号。2019年4月17日因赌博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20年5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于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1日期间,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门**号室内,以网络百家乐的形式开设赌场,王某某负责提供赌博场所、设备和招揽赌客,并以洗码量的相应比例“抽水”提成,截止案发前王某某已实际获利人民币6700元。2020年5月2日公安机关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门**号室内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同时抓获多名参赌人员,当场收缴赌资共计人民币33250元。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材料;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证人证言;

4、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

5、远程勘验记录及数据光盘;

6、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并自愿认罪认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黑双龙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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