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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公诉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自治县******组,住威宁县******组。因犯赌博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招摇撞骗罪,2010年5月8日被威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5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0月26日被威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威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唐某某、龚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四人另案)等人为获取高额利润,在威宁自治县**街道**路安装“打鸟机”、“捕鱼机”等赌博机以“动漫游戏城”的名义开设赌场。唐某某和李某某找到晏某某(另案处理)看场子,每月付给晏某某3万元人民币的报酬。随后,晏某某找来被告人王某某等人,负责给赌场看场子、维护赌场秩序,每月领取报酬3000元。

2018年3月6日,陈某某等人到“动漫游戏城”赌博机上赌博,李某某、杨某某等人认为陈某某作弊,双方发生纠纷。晏某某、苏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赶到现场处理。期间,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民警接到有人赌博报警后赶到现场,当场查获动漫游戏城内34台游戏设备。经威宁自治县公安局鉴定,在动漫游戏城内查获的“打鸟机”、“捕鱼机”、“狮王机”、“水枪机”共31台设备具有赌博功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书;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而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林建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威宁自治县看守所;

2.侦查卷十一册、检察卷一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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