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公刑诉〔2018〕13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021986********,汉族,小学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村**号,现住威海市环翠区**镇**座小区**号楼**室。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威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被告人王某甲在威海市环翠区**街**号门市房内,设置具有退分功能的“兰博基尼”赛车游戏机1台(8座)、“火麒麟”捕鱼游戏机1台(8座)、“斗地主”游戏机7台等组织他人赌博,并雇用李某甲(另案处理)等人负责上分、下分、收款,直至2016年12月1日被民警查获。经公安机关认定,上述“兰博基尼”赛车游戏机、“火麒麟”捕鱼游戏机、“斗地主”游戏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涉案赌博机照片等;2.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认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董某某、孙某某、王某乙、李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燕
2018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市环翠区**镇**座小区**号楼**室;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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