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216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安徽省寿县**镇**村**组,暂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乡**村**建设工地宿舍。因本案于2020年6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中旬至6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在本区**街道**建设工地生活区至方小卖部内设置赌博机供赌客王某某、陈某某等人赌博,非法获利人民币约9 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退还赃款人民币5 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

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

5.电子游戏设备设施认定意见书

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一虎

 20201221

附: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