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216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安徽省寿县**镇**村**组,暂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乡**村**建设工地宿舍。因本案于2020年6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中旬至6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在本区**街道**建设工地生活区至方小卖部内设置赌博机供赌客王某某、陈某某等人赌博,非法获利人民币约9 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退还赃款人民币5 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
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
5.电子游戏设备设施认定意见书;
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一虎
2020年12月21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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