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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一刑诉〔2020〕116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89********,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巢湖市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路**号,住巢湖市**花园小区**栋**单元**室。曾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4月2日被原巢湖市公安局居巢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3月22日依法将该案退回巢湖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2月7日、4月17日补查重报。2019年12月28日、2020年3月7日,本院两次将该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世界杯足球赛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非法赌博网站上注册账号并绑定个人支付宝账户,同时建立专门的微信群招揽参与赌球的人员。足球赛开始前,被告人王某某在微信群内发布每场球赛的赌博资讯并在接受赌客们的赌资后,使用之前注册的个人账号在赌博网站上下注。王某某在收到赌博网站发放的赌球奖金后,从中抽取零头作为“水钱”,再将钱转给赌客。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分别帮助司某某投注赌资34300元、梅某某投注赌资9750元、金某某投注赌资28500元、尹某某投注赌资41200元、支付宝名为“Vivian”的赌客投注赌资2600元,共计116350元,从中获利两、三千元。

2019年11月19日10时,被告人王某某主动至巢湖市公安局卧牛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微信资料及支付宝交易记录、健康检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梅某某、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琼

检察官助理:王劲

2020年5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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