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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4〕15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肥东县****居委会**组。2011年9月1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2014年2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初至2012年12月7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梁某某(刑拘在逃)、包某某(已判决)等人在肥东县**乡**村的村民家中开设牌九赌场,聚众赌博,每天参赌人员约二、三十人,共非法获利数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前科查询、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包某甲、杨某某、张某某、许某某、梁某某、黄某某、孟某某、李某某、包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明朝

2014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移送此案案卷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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