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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Z3167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肥东县**镇**村**组。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四千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至9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分别在肥东县经开区新安医院旁的空房间内、店埠镇左岸文化村2楼一房间内、店埠镇双桥新村**栋**室等处开设赌场,赌场用麻将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王某某共抽头渔利约6000元。2020年9月23日晚,该赌场被肥东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陆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政俊

检察官助理:吴玲玲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在肥东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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