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Z5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住安徽省颍上县**镇**期**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颍上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8月10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使用手机在“**互娱”等跨境网络赌博APP上注册账户担任代理人,并通过QQ软件拉拢网友发展其下线代理,王某某通过支付宝等方式收取下级代理或下属玩家的赌资,再将赌资转赌博平台客服兑换成赌博使用的赌分,在赌博游戏内将赌分给充值代理或玩家进行赌博。“**互娱”APP平台从每局每人赢钱中抽取一定比例的头钱,王某某从该头钱中再按一定比例抽取头钱。在“**互娱”游戏内,游戏软件将历史抽头数额以分值的形式显示为表情“总数”,每分折合人民币1角钱,截止王某某被抓获时,王某某共从该平台抽头获利表情数为2061599分,换算成人民币为20.6159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银行流水清单、提取笔录、颍上县公安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及王某某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章某某、闫某某、汪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雷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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