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9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江山市**乡**村**号,住浙江省义乌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龙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与何某某(已判决)、徐某某(已判决)成立**设计工作室(后变更为浙江义乌**公司),2017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从该公司离职。2016年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徐某某在明知崔某某(已判决)委托其公司制作的网站页面、宣传广告图片等二级页面系为崔某某服务器搭载赌博网站设计的情况下,仍以营利为目的,为上述赌博网站提供技术服务,非法获利279900元,其中公司运营成本55980元、何某某分得112920元、徐某某分得56940元、王某某分得54060元。经龙口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鉴定,崔某某出租的服务器中运行的网站属于开设赌场行为。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7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工作记录、交易明细、赌博网站网页图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合伙协议等书证;电子数据检验笔录;赌博网站认定书;同案犯崔某某、何某某、徐某某的供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技术服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君晓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