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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1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滨海县********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赌博,先后分别于2012年2月、同年4月被江苏省滨海县公安局罚款500元、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1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同年10月14日被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审查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上旬至同年7月17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经吴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决)纠集,伙同顾某某、张某某、徐某某、宣某甲、宣某乙、蒋某某(均另案处理,已经判决)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村南侧桃园、**村委**村**号、**村委**村**号、**村委**村**号、**村委**村**号、**村委**村**号、**村委**村**号等地开设地下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具及接送、放水等服务,多次组织他人以“斗牛”的形式在上述地点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非法获利人民币16万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某为该赌场接送赌博人员20场次,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元。

2019年7月17日,吴某某伙同顾某某等人,再次组织他人至常州市武进区****村委**村**号聚众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信息、认定本案事实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顾某某、张某某、徐某某、宣某甲、宣某乙、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情节严重,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斌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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