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41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村民小组**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自2019年3月中旬开始,在其租赁的位于东莞市**镇**村民小组沿河街一无名小店内,提供赌具,聚集赌博违法人员赖某某、梁某某、王加仔、刘某某等(均另案处理)多人以“三公”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至今“三公”赌博共营业约50天,从中渔利约9000元。
2019年6月11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无名小店内当场抓获多名赌博人员并查获相关扑克牌、麻将台以及赌资。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赌资、赌具等物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赖某某、梁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能够如某某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锡银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 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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