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2015年7月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中旬开始,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黄某某、谭某某(已判决)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水产市场**区**房间内用扑克牌开设赌场。赌场每晚22时至凌晨4时进行赌博,由黄某某、谭某某轮流负责抽水,至被查获时赌场开设约一个星期,每天抽水约1000元人民币。王某某在赌场内负责用水钱购买矿泉水等物品供参赌人员使用,并参与抽水款项分成。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到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盐步派出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扑克牌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覃臻
检察官助理 庾瀚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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