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刑诉〔2020〕Z35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街道**村**路**围*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为非法牟利,自2020年2月13日开始,在位于汕头市澄海区**街道**村**围*巷*号其住家开设以“木虱鱼”为赌博方式赌场,招引周边群众参与赌博,从中抽水获利。该赌场每天晚上约8时至11时多开赌,每把赌注底额5元。被告人王某屏每次向赢家抽水人民币5至10元。
2020年4月1日晚上,民警对该赌场进行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及参赌人员高某甲、蔡某某、王某丙等人(均已作行政处罚),查扣“抽水”箱1个,扑克牌30副,木桌1张,收缴“抽水”现金60元。自设赌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从中非法获利共约人民币12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2. 证人高某甲、蔡某某、王某丙、高某乙等人的证言;
3. 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扣押的物品文件清单;
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调取的被告人的身份户籍材料及出具的到案经过;
5.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非法牟利,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传誉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 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 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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