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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顺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3195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河南省开封十一化建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31日因赌博和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行政拘留10日,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5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5日、2020年4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2日、2020年5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共购置4台麻将机放在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室家中用于提供给他人赌博。2018年2月份开始,王某某组织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郑某某等31人多次在家中进行赌博,王某某为参赌人员每人每场提供400元至1000元不等的筹码(由不同卡牌代替),每场王某某收取40至80元不等的抽头渔利,截止2019年8月30日案发,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923365.6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8月30日在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室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工业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机照片4 张;2.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抓获证明、收缴物品清单等书证;3.证人证言:参赌人员王某某、袁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视听资料:31名参赌人员与王某某的微信转账记录清单、微信身份信息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参与赌博,赌资累计达923365.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敏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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