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公诉刑诉〔2019〕43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1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大道**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为了抽头渔利,自2019年年初开始,在惠州市大亚湾区**福利院旁其经营的小店开设赌档,使用手机通过微信(微信号为“wxid_0ok2ej****”)、电话等方式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外围“六合彩”,再通过微信向上家“**”(微信号为“wxid_bsjb2i****”)发送已接受投注的情况,待香港“六合彩”开奖后与赌客和上家结算赌资。直到2019年6月25日,王某某共计接受温某某、刘某某、孙某某、何某某、“孙某某”、“**”、“罗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香港外围“六合彩”投注255527元,抽头渔利202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外接受他人外围六合彩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雪梅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4.数据光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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