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6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镇**村**组**号,无业。2018年8月24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王强,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武侯区簇桥**村**组**超市对面一店铺内利用“捕鱼机”“金鲨机”等赌博器材开设赌场,并招募官某某、王某某在该场所内负责巡查、收钱上下分等工作。经鉴定,现场查获的1台“捕鱼机”、1台“金鲨机”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赌博器,数量为14台。2019年12月26日公安机关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该赌博场所,现场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设置14台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有开设赌场罪的犯罪前科,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奕敏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值班律师材料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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