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虎根儿,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住望奎县**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望奎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6月13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望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在望奎县**镇所在**街一半地下室内开设麻将馆,为绥化市、望奎县、四方台镇等地数十名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场地,组织聚众赌博,赌资巨大,王某某从中营利。
1、2015年春天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开设的麻将馆内组织参赌人员绥化市“狗贩子”、四方台镇刘某某、**镇方某某等人已推扑克的形式聚众赌博,场上赌资8万余元,王某某头渔利1万余元。
2、2015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开设的麻将馆内,组织**镇李某某、王某某、宋某某、杨某某、杜某某等人以推扑克的方式聚众赌博,场上赌资1万余元,王某某抽头渔利5千余元。在赌博过程中,王某某与参赌人员杜某某发生口角将杜某某打伤。
3、2016年农历正月一天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在**镇南河套一彩钢房内,组织海丰镇何某某、**镇刘某某、**镇李某某等人聚众赌博,场上赌资4万余元。
4、2016年3月18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县**镇**街半地下室麻将馆内组织宋某某、李某某等多人推扑克聚众赌博,场上赌资1万余元,王某某抽头渔利2千余元。在赌博过程中,王某某与李某某发生口角将李某某打伤致使李某某在望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5、2016年春天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在**镇北恭三村陈家屯一户人家内组织**镇方某某、张某某、邹某某、绥化市王某某、**镇王某某、李某某、韩某某等人聚众推扑克赌博,场上赌资8万余元,王某某抽头渔利1万余元
6、2017年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开设的麻将馆内组织**镇的刘某某、**镇焦某某、王某某、宋某某等人聚众推扑克赌博,场上赌资10万余元,王某某抽头渔利1万余元。
6、2017年7月份一天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开设的麻将馆内组织**镇的刘某某、**县内的姜某某、**镇的焦某某、王某某、金某某等人聚众推扑克赌博,场上赌资1万余元,王某某抽头渔利5千余元。
在被告人王某某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期间,参与赌博人员李某某输光钱后于2015年1月15日,李某某被迫将自己的比亚迪轿车(黑M****2)抵给王某某用于偿还借款。又因无力偿还借款,被逼喝药自杀被送至望奎县人民医院抢救。**县**镇**村居民杨某某在王某某开设的赌局内输光钱后无力偿还借款于2014年11月22日,杨某某将自家的42垄耕地抵给王某某用于偿还其在赌局上向王某某借的3万元钱。**县**镇**村居民辛某某在王某某组织的赌局上输光钱后无力偿还王某某借款。2018年1月10日,王某某持欠条到卫星法庭将辛某某起诉,辛某某被逼无奈将自家52亩耕地转卖。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开设赌场,提供场地实施聚众赌博7次,场上赌资累计34万余元,抽头渔利4.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土地流转合同书、民事判决书等
2.证人有韩某某、焦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进行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继学
2020年10月14日
附:1、本案卷宗三册。
2、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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