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1〕22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桐乡市**镇**村**桥*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8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注册成为“***”APP的二级代理,绑定手机号1892675****,邀请码是10129,后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手机“***”APP,以发展下线玩家、组建亲友群的方式,组织沈某某、吴某某、史某某等赌博人员进行赌博,被告人王某某通过赌博人员充值获取平台返利的方式非法获利。截止2020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共获利1378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
2、 证人沈某某、吴某某、史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扣押笔录、电子物证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非法获利1378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艳萍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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