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一刑诉〔2020〕55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7********,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王某甲在永康市**镇**村**路**弄**号**室出租房开设赌场,以“炸金花”方式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20年5月16日晚,王某甲组织赌场人员到其女朋友莫某某位于永康市**镇**村**号**室出租房进行赌博时,因两名参赌人员在赌博过程中发生打架后报警,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该赌场每场抽头约500元,抽头渔利至少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明、到案经过;
2.证人莫某某、王某乙、张某某、胡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勘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箭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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