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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8日被金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8年12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新葡京棋牌”(现名:乐淘游戏)赌博网站注册代理账号“vv****”,发展下级玩家650余名,从中按比例抽取代理提成共计人民币399477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分别于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间将代理提成共计人民币379965元通过自己的玩家账号“wang****”提取至其岳母李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00101********);于2017年9月将代理提成共计人民币19512元通过自己的玩家账号“wang****”提取至自己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366818600********)。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金湖县公安局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及另案处理的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重建“新葡京管理系统”网站等鉴定意见;

5.金湖县公安局查询的网站备份数据截图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与他人结伙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姚文武

检察官助理  王雨晴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815995****、13918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20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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