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9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住某某镇某某村。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大城县公安局拘留,2019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在手机上下载“天地人和”软件,通过上级开通权限代理,2018年11月1日在上线田某某处购买300余元金豆开设虚拟房间,在房间中组织他人打麻将,收取房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刘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3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物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孝显龙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