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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8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高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底至2020年3月5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家中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一、王某二、王某三、王某四、王某五、王某六等人提供场所、赌具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赢利为目的,在其家中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具,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若周 

检察官助理:葛丹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在家,住高阳县**镇**村**号,电话:13472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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