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住河南省孟津县**镇**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孟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利用 “**”网络赌博平台,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账号充值筹码服务。被告人王某某先后接受参赌人员赵某某、许某某的赌资共计388380元,帮助二人在“**”赌博平台为其赌博帐号充值上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孟津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转帐记录等书证;2. 证人许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至12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聪莉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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