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26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8********,布依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11月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将自己租用的临海市大田街道朝阳村美玲超市后面的民房,提供给杨某某、刘某某等人(均已判)用以开设赌场共6天,期间赌场抽头获利人民币18000元左右,被告人王某某收取场地费共1000元左右。
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九龙街道人民路一酒店被当地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鄢某某、周某某、唐某某、汪某某等人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王某某和同案犯刘某某、杨某某、张某某、袁某某、陈某某、杜某某、杨小海、李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才建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8638****。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