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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组**号,住深圳市坪山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4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交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执行。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平时有在网上购买“澳门六合彩”和“泰国六合彩”的行为,后来逐渐发展为在线上帮周边朋友购买六合彩并从中牟利。2018年6月起,被告人王某某在微信群里接受他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后,通过“***APP”在互联网上下注或者向上家“小小**”、“小小***不收”和“咪**(已开启投诉双封)”(以上三人均未到案)下注购买。赌博网站的赔率是 1赔43,通过其购买赔率是1赔42,其通过赚取差价的方式进行盈利。经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共计接受32人投注,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562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身份资料、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易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提取、扣押、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累计参赌人数32人,累计赌资数额5625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曾初云

                                               检察官助理 纪怡菲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保证人陆某某,联系电话136****47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清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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