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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332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大厦****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轨道和交通治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轨道和交通治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轨道和交通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居住的本区**大厦**室,通过手机使用“闲聊” APP软件建立赌博群聚拢赌客,使用“熟客温州麻将” APP软件开设房间,并在群内发送该房间链接供赌客进入并以温州麻将、每分五元的方式进行赌博,每盘结束后由王某某向每盘的大赢家收取2元至4元的房卡费。被告人王某某在经营赌博群期间,群内赌客通过在“闲聊”群发送红包的方式结算赌资,截至2019年12月仅赌客倪某某、吴某某、郑某甲三人发出红包赌资计人民币624123元。2019年12月后,被告人王某某将赌博群及赌客转移至“默往”app,以相同模式供赌客赌博并收取房卡费,后于2020年5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统计,被告人王某某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退出部分非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扣押于公安机关,并向公安机关举报他人犯罪事实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调取证据清单、微信账户信息、闲聊账户信息、默往账户信息、扣押清单、非税收入汇总缴款书、情况说明、账户信息表格、闲聊转账统计表、账户信息、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认定立功意见书、立功审核报告、立案决定书、询问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账户信息、转账记录、游戏积分记录、讯问笔录、刑拘证、逮捕证

3.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倪某某、吴某某、郑某甲、孙某某的证言及证人从郑某乙出具的归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等笔录:刑事检查笔录刑事扣押笔录、刑事提取笔录、行政检查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闲聊账户信息及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立功,可以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华锋

2020年12月11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6887****;

    2. 《认定立功意见书》壹份叁页、立功相关卷宗壹册、刑事判决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各壹份;

    4. 随案移送财物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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