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3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镇**村**小区**号,现住武汉市汉阳区**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8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补充侦查证据,于2020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至5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他人开设的位于本市江汉区**路**银行二楼的赌场内,为通过俄罗斯轮盘参与赌博的赌客提供“上分”、结算赌资等服务,共计收取赌客“亮亮”、熊某某等人赌资人民币75200元并为其“上分”、结算赌资。经鉴定,上述俄罗斯轮盘赌博机有12个机位,可供12人游戏,具有“押分、定赔率、退分”等赌博功能,为赌博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身份材料、抓获和破案经过、扣押笔录和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2.证人熊某某、赵某某、陶某某、肖某某、姚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被告人和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他人开设的赌场而在赌场提供“上分”、结算赌资等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小明
检察官助理:李鸿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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