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5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组,住**镇**村**组。2005年7月因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3年1月13日减刑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6日至8月6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帮助胡某某(已判刑)在监利县**镇**村、**村(原**村)、**村等地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开设赌场十余次,邀约多人聚众赌博。胡某某邀请万某某、龚某某等人充当“老爷”,王某某负责帮忙接待参赌人员、登记参赌人员车辆和人数及场内烟、水、槟榔等物品供应,每场赌博规模为100元起注,10000元封顶,每场赌博参赌人员少则二三十人,多则五六十人,场上通过定两个点的方式抽头渔利,每场赌博抽头渔利金额几千元至数万元不等,累计抽头渔利10余万元。其中,王某某每天工资及场内供应烟、水、槟榔等副食,共获利达五千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于2020年2月2日向朱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陈某甲、胡某某、龚某某、张某乙、陈某乙、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胡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以营利为目的参与赌场管理并获得高额费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济平
检察官助理:杜雨航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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