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71********,汉族,文盲,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2000年9月9日被衡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于2011年5月9日被提前释放。因赌博,于2018年4月17日被衡南县公安局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患****衡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法律意见,现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农历2017年11月底、12月),为了谋取暴利,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罗某甲、李某某(三人均已判决)四人一起到衡南县**镇**村马某某牌馆使用扑克“开铲车”赌博。其中刘某某和李某某二人负责组织参赌人员赌博,罗某甲负责组织参赌人员和管理水资,牌馆老板廖某某(已判决)提供场地、赌博工具和抽水资,被告人王某某负责赌场抽取水资和看场子,罗某乙(另案处理)负责看场子和服务(买烟、水)。被告人王某某和廖某某、罗某乙每场次固定收入200元,其他水资除开支外由刘某某、罗某甲和李某某等人均分。之后刘某某、罗某甲、李某某及组织的其他人员采用发三公方式进行赌博,单注100元起。年前每场有罗某甲、刘某某和李某某等10余人或者20余人参赌,被告人王某某参与抽水资有十二次;年后王某某、刘某某、罗某乙等人未参与组织开铲赌博。赌博地点大多在马某某牌馆,有时为了规避公安机关打击把地点改在马某某老家、胡某某家、阳某某哥哥家、花桥镇唐某某家,每场次可以抽取水资至少两千元,最多可以抽取水资四千多元。到案发前,罗某甲等人共开设赌场十余次,其中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获利共1700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13日被衡南县公安局民警书面传唤到案,案发后退还了非法所得1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同案犯罗某甲等人的供述、证人尹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建议法院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明
2020年11月16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11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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