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坊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太保庄街道****村,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潍坊市**区**街道东**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庄街道**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峡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下半年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人王某某在峡山区太保庄街道老邮电局西峡宁街北侧其租赁的二层办公楼内开设赌场,召集多人、设置赌博规则,多次通过打麻将、打扑克进行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户籍资料、证明、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开设赌场,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玉美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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