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0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相城区**家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本市姑苏区**弄**号)。2000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原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2年3月15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原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5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原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09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17年9月29日因阻碍民警执行职务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行政拘留八日。2018年9月12日因赌博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20日,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6月至10月28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从赌博网站上级代理人处获得赌博账号,提供给杨某某、马某某、徐某某、陈某某在赌博网站上进行“百家乐”等赌博活动。被告人王某甲在上述账号中以坐庄方式吃成。被告人王某甲每周分别与上述赌客、上级代理人进行结算。经查,上述账号内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27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记账本;
2.书证:银行账户流水、支付宝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人口基本信息等;
3.证人杨某某、马某某、徐某某、陈某某、苏某某、范某某、沈某某、王某乙、程某某、商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证人范某某、沈某某、王某乙、程某某、商某某、被告人王某甲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甲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国锦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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