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72********,汉族,中技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镇**路**号,现住衡阳市珠晖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4月25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5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底,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雁峰区中山南路珠琳巷恒鑫彩印厂附近居民区内开设了一家赌博游戏厅,共有17台赌博游戏机,17个机位。参赌人员按照100元换取10000分的比例付款换取相应积分,并用兑换的积分在游戏机上下注赌博,下机时用剩余积分兑换相应钱款。王某某聘请了彭某某到赌场为赌客上分。从2020年3月底至2020年4月24日,该赌博场所共开业约17天,王某某从中获利约1万元。
2020年4月24日,公安机关在王某某开设的赌博场所将王某某、彭某某及5名参赌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赌博机照片;2、现场方位图、指认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彭某某、雷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驰
检察官助理:郭程鹏
2020年7月29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7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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