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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镇**庄**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务农。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8日被建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8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开始在许昌市建安区**商铺**楼租用房间开设游戏机厅,王某某在该游戏机厅设置两台八机位的捕鱼赌博机、一套“龙虎和”牌机(含10台机位及一台主机)提供给他人赌博使用,并从中渔利。2019年9月5日晚,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民警将该游戏机厅查获,被告人王某某伺机逃跑,后于9月8日被抓获归案。经许昌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检验认定:该游戏厅内共计26组可供一人独立操作单元是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开设赌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建清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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