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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绰号老道、又,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91985********,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镇**村**组现住剑河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剑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剑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7日被剑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剑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第一次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将案件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1日第二次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受杨某某(批捕在逃)邀约,在剑河县**镇**区杨某某家房屋的负一楼开始赌场,组织“干子宝”赌博。杨某某提供赌博场所和工具,王某某负责当庄家。2020年2月3日至5日,每晚20时许开始赌博,当日23时许或次日凌晨1时许结束赌博,参赌人员来自剑河县磻溪镇各行政村,每晚参赌人员约二三十人,三日参赌人数共约六七十人。在赌博过程中,王某某以“扣杀”的方式收取参赌人员的投注资金并交给杨某某,作为赌场抽头渔利资金。因杨某某批捕在逃,抽头渔利金额不详。

2018年,被告人王某某受其上级代理人阿星(姓名不详,贵州锦屏人)邀约,为“六合彩”赌博网站担任代理,通过手机微信接受下级代理人投注,然后通过手机微信将投注资金向阿星投注,按比例抽头渔利,同时按比例给其下级代理人支付提成。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接受其下级代理人杨某波、欧某银等人投注130万余元,向其上级代理人阿星投注金额130万余元,王某某个人从中抽头渔利2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数额较大;被告人王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他人投注,从中抽头渔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王某某与杨某某虽有分工,但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王某某在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闫安义

                              检察官助理 张兴来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剑河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起诉书八份、侦查卷宗七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九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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