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桃检诉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七台河市公安局桃东派出所,住七台河市新兴区**花园**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金沙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金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从朋友顾某某处兑来位于七台河市桃山区朝阳小区三组团C栋50号的钰铭电玩城,并在鸡西市购买了两台打鱼机、一台飞禽走兽机和五台牌机及相配套的电脑主机、电子币等,雇佣赵某某、董某某、郑某某、曹某某为该电玩城的工作人员,利用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在游戏厅内开设赌场,从中非法获利约人民币5.1万元。后经七台河市公安局赌博游戏机检验小组鉴定,打鱼机、飞禽走兽、牌机具有退分功能可正常使用的赌博机共29台。
经侦查,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到七台河市公安局金沙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董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七台河市公安局赌博游戏机检验小组对赌博机的鉴定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宏
2019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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