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441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67********,汉族,初中文化,系苏宁易×员工,住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室。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10月15日报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定管辖,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20年10月22日指定本案由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使用微信号:******组建微信群,在哈灵麻将APP内开设亲友圈供他人赌博,通过向大赢家每局抽成3元台费的形式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9,406元,扣除购卡成本,实际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周某某、郭某某、倪某某、居某某、殷某某的证言及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组建微信群开设赌场及获利等情况。
2.被告人王某某的微信账单及支付宝账单,证实从2018年11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开设赌场获利的情况。
3.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涉案手机被依法扣押。
4.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王某某的到案情况。
5.公安机关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年龄等身份情况。
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当认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若审判阶段退缴违法所得,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翀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值班律师意见材料一份。
6.随案移送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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