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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285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101011960********,汉族,高中文化,退休,户籍在上海市静安区**路**路**村**号**室。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报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定由本院管辖。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长宁区**路**号经营的棋牌室内开设赌场,供他人以网络“百家乐”的形式进行赌博,为参赌人员操盘、赌资结算等,并从中抽头牟利。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某某处扣押手机2部、笔记本电脑1台、平板电脑1部及账本若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尚某某、季某某、沈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以及对现场照片的指认;2、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案发简要经过》、《抓获经过》,以及调取的户籍资料;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以及对现场照片的指认等证据。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殷

检察官助理王璐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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