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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中检检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8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小区,个体,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拉特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以盈利为目的于2017年3月份至12月份在组织赌博期间,陆续在乌中旗**镇13处地方多次组织过赌博,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海荣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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