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61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7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户籍所在地:隆阳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小组**商场**区**号,家庭住址:隆阳区**街道**路**号**宿舍。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使用自己的信息、丈夫杨某甲、母亲杨某乙的信息分别注册成为赌博软件“天天爱云南麻将”、“闲聊”APP软件的代理后,采取发送链接、组建“20元群”和“30元群”两个麻将群,通过购买虚拟钻石创建房间组织人员赌博,每局组织8场麻将,每局结束后王某某收取8元或1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的赌博房费谋取非法利益,至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组织的赌博群参赌人员达178人,违法所得513940元。
2020年3月15日14时50分,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2.书证: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3.证人杨某甲、沈某某等人的证实;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参赌人数178人,违法所得达51394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3年至4年之间,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尹子团
检察官助理 龙朝吟
2020年7月23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